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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原告诉请的律师费?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7人看过举报



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如下:张三向李四购买建筑材料,并支付货款10000元,但李四未按约定向张三发货。张三催讨后,李四因无力退还货款,向张三开具一张《借条》,载明李四向张三借款10000元,还款日期为2024年1月1日,若逾期还款,被告承担一切法律费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张三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张三起诉李四请求法院判令李四返还货款10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张三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张三仅提交转账截图,该截图显示该律师费收款方为“A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张三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无法证明该支出与本案的关联性,且未提供合法票据,故张三应当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责任,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那一般什么情况下
法院会支持律师费呢?
当事人又该如何主张?

法院支持律师费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律师费的负担,二是法律直接规定律师费的负担。


第一种

双方约定律师费承担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主要基于合同自治原则,对于律师费的主张符合以下三点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一是双方对于律师费承担有明确约定;
二是律师费必须已实际发生的;
三是律师费未超出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的计算标准。
主张律师费一方需要注意收集提交相关证据,需要负担举证责任:
一是提供双方关于律师费承担约定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是提供已经实际支出律师费的证据材料,即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发票。
此外,当事人需要法律服务的,建议核查清楚律师是否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律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资质,可以向当地律协、司法局进行核实,不建议在网络向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购买法律服务,避免上当受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二种

法律规定律师费承担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主张律师费一方只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实际支出律师费,法院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担保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人脸信息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8月1日生效)第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著作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商标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6.专利权侵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7.网络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8.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该批复具体内容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9.不正当竞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0.生态环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11、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明显不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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