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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和行政传唤的区别(收藏)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134人看过举报


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和行政传唤皆由人民警察实施,而且都是需要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行使,这是他们的共同点。

刑事传唤是一种侦察手段,的目的是为了侦查犯罪;行政传唤是一种行政调查手段,目的是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等违法行为。除此之外刑事传唤和行政传唤还有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传唤和行政传唤的概念不同

刑事传唤是指公安机关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以送达《传唤通知书》的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

行政传唤,是公安机关通知违法嫌疑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执法活动。它是公安机关处理治安行政案件经常使用的一种调查手段。


二、刑事传唤和行政传唤的的对象和使用条件有所不同

刑事传唤适用于下列三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一是被立案侦查但未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二是在现场发现的;三是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

行政传唤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嫌疑人。不论人民警察在调查工作中发现、或者出警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都可以通过行政传唤的方式,通知其到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接收询问。


三、刑事传唤和行政传唤的执行程序不同

刑事案件传唤犯罪嫌疑人是由侦查案件的的人民警察实施的,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如果犯罪嫌疑人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就可以进行拘传,强制嫌犯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并非本文所称的传唤或强制传唤。传唤过程中无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行政案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是由办理行政案件的人民警察实施,行政传唤可以口头进行,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可以强制传唤,而非拘传。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


四、刑事和行政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同

刑事案件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行政案件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前者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后者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人民警察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五、刑事传唤和行政传唤的后果不同

刑事案件经过传唤和采取其他侦查措施,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犯罪事实,但是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会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结果。但是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在完善法律手续后侦查终结,随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行政案件经过传唤和其他调查措施,违法嫌疑人可能面临以下结果:(一)无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二)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公安机关会做结案处理,不再处罚;(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六、刑事传唤和行政传唤的依据不同

刑事案件传唤:法律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百九十八条。

行政案件传唤: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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