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明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山东

林晓明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拆迁安置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18888114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济南结婚/生育/产假政策!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44人看过举报


对于每个人来说

“结婚、生孩子”都是人生大事

尤其是对于咱们打工人

婚假能休多少天?产假能休多少天?

这些都是大家很关心的内容

今天就给大家汇总一波

目前济南的

结婚、生育、产假、生育津贴政策

还不太清楚的友友们

快看过来









结婚







结婚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8)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021年4月1日起,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免费提供婚姻登记证件照片现场拍摄和打印服务。以下内容中如涉及照片事宜,均按此办理)



结婚登记材料

一方户籍为济南市的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的持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到济南市任意区(县)婚姻登记处办理。


双方均非济南市户籍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凭一方本市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所在区(县)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


注:跨省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及跨市、跨区(县)办理结婚、离婚、补领婚姻登记证业务,均须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进行网上预约。


预约方式

网上预约官方平台入口为“山东省民政厅”门户网站或“爱山东”手机APP。预约审核通过后,当事人双方方可于预约时间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到预约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业务。


(一)享受条件
1.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职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实行按月发放。
2.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由统筹基金按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3.女职工产假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津贴计算公式
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 X 津贴支付天数 ÷30天(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津贴支付期限
1.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生育一胎时年满23周岁的158天,不足23周岁的98天;二胎及三胎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
2.计划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政策来源: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陪产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产假158天,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陪产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政策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育儿假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工作日)育儿假,原则上不叠加计算。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育儿假应当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一次性休完, 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个周岁休。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育儿假时间不按照家庭孩子数量叠加。


政策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济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18888114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069271

  • 昨日访问量

    270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林晓明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