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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延迟收房物业费怎么算?关于物业费交纳,这些要知道!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 |447人看过举报


Q1

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房,但是业主发现新房不具备交付标准,要求开发商整改。业主在开发商整改完成后收房,但物业公司从开发商首次通知业主收房的时间起算并收取物业费,合理吗?


不合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交纳,如确因新房不符合交付标准而导致延期收房或未交付房屋的,此期间段的物业费不应由业主承担,而应当由建筑单位,即房地产开发商交纳。

部分地区也根据该规定针对物业费交纳数额颁布了地方性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等作出进一步细化。

Q2

业主是否应该从收房后开始交纳物业费?如果业主因某些原因,在开发商通知收房的3个月后收房,这3个月需要交纳物业费吗?


新房物业费自业主验收合格,开发商交付房屋之时起由业主负责交纳;关于二手房物业费交纳节点,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司法网拍拍卖公告)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无约定则一般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算。

若已符合交房条件、因业主一方原因而迟延收房的,迟延收房期间的物业费应由业主承担。

Q3

业主已经交纳了物业费,为什么物业公司还要业主交小区水电公摊费呢?这个合法吗?


需要视情况确定。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后有权收取的服务费用。小区水电公摊费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费用或需要由业主分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规定费用。两种费用的性质不同,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若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授权物业公司代收水电公摊费用,业主应当向物业公司交纳,同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代收费项目、标准、金额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若物业服务人假借代收公摊水电费名义,收取额外费用的,不合法。

Q4

物业以业主不交纳物业费为由,不交付房子,合法吗?


房屋的交付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物业费的交纳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交付房屋系房产开发商的权利与义务,并非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与义务。若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催告业主按期支付,催告期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不包括克扣房产证、停运门禁卡、禁止业主进入等不交付房产的行为。

当然,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未履行配合办理房产证的义务时,业主也不得以开发商未交付房产证为由拒交物业费,应当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Q5

若法拍房公告里未约定物业费继受主体的,房产过户至买受人之前的物业费,应由谁承担?


经拍卖而取得的房屋,买受人是否需要承担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之前的物业费,需要看《竞拍公告》等拍卖文件的约定。若拍卖文件中已告知买受人需处理可能存在的物业费,则买受人基于拍卖已继受取得前一任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利义务,买受人不能再以其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来抗辩物业费的付款请求。

法院的拍卖文件不仅有拍卖公告,还有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等。若法院的拍卖文件中均未对确权之前的物业费进行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物业公司可向原业主主张确权前欠缴的物业费,获得生效债权文书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参与拍卖房款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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