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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又遇到新问题了

发布者:翁利亚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650人看过

萌生开展离婚调查念头时,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林建军刚好在北京某基层法院挂职,其间她翻阅了些近二三十年的离婚判决书,强烈感受到躲在冰冷文字背后怨偶的影子、法条的脉动和时代的气息,遂想推开这扇窗子一探究竟。这一想法得到了所在法院领导和学界同仁的支持,并最终有了这本《中国式离婚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开展离婚调查,一个重要考虑是获知离婚法适用的真情实况,为立法和理论提供支撑。
林建军教授认为,“婚姻立法智慧的凝聚,不应就法律思考法律,而应置身于婚姻审判实践,将联结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司法活动作为修正现行相关立法的重要路径。此外,婚姻家庭深嵌于社会母体之中,社会问题会投射到婚姻家庭以案件形式反映在司法窗口,通过离婚调查,还可把握婚姻家庭问题的社会脉动,前瞻婚姻立法及理论前沿,把握未来”。

1
尴尬的离婚标准
在离婚自由度的贡献上,1980年的婚姻法算是居功甚伟。
在那之前,司法实践中长期奉行的是“正当理由”的离婚标准,现在流行的第三者插足、喜新厌旧等,并不构成所谓的正当理由,无论夫妻感情如何,均不准予离婚。
36年前的婚姻法确立了“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这种转变当时得到了实务和理论界的大加赞赏,但却在后来引发了尴尬的实务难题。
事实上,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对于感情这种纯粹主观精神上的体验和感受,都是非常难以把握的。“而且进入到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出于防卫、求胜或报复心理,往往也很难对感情状况作出理性、客观、真实的描述,这进一步增加了判断的难度。”
林建军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由于上述标准过于模糊,审判实务中,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则“首次起诉不判离”的比重较大。“当该做法不断重复使用时,意味着首次起诉不判离已规则化、制度化,成为替代感情破裂模糊标准的有效工具。”这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长期以来招致了理论界的批评。
“但实际上,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现行法律和理论本身。”林建军教授认为,法院采取“首次起诉不判离”,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关键原因在于我国离婚法定标准本身不够科学和客观,导致实践难于把握无所适从,当现有规则难以为审判实践提供有效的法律供给,感情本身又非常主观模糊、隐秘时,法院不得不审慎地创制更安全可行的规则。
调研中还发现,婚姻法对于所谓感情破裂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在78.6%的判决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的离婚原因并不在这四项法定情形中。在法院认定的离婚原因中,四项法定情形所占的比例更低,粗略估计可能不足30%。此次调研发现,法院认定最多的离婚原因是经常争吵,其次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报告》建议,以婚姻关系破裂标准替代感情破裂标准,使离婚法的调整对象走出人的情感和精神生活的误区,调整更为客观的婚姻或夫妻关系,使离婚标准更具客观性、科学性。

2
财产分割的难题
正如备受关注的王宝强婚变案一样,在狗血的出轨、第三者插足的喧嚣过后,王宝强的上亿身家如何分配最终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在大部分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也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一个核心关键点。
“在许多案件中,共同财产的分割甚至成为决定夫妻双方是‘和平分手’还是‘反目成仇’的关键。”林建军教授说。
调研发现,价值越大的财产争议越大,涉房屋类案件当事人矛盾激烈难调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新类型的财产分割案件,例如知识产权和淘宝网店、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的分割主张;涉基金类的财产案件数量明显出现大幅增长。
《报告》指出,涉及财产分割的立法比较分散,出现矛盾冲突的情况比较常见,关于新类型财产的分割存在立法空白,而且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考量因素的规定过于原则。
据介绍,外国法院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是比较全面的,包括了财产的来源、对婚姻财产所作的贡献、婚姻持续时间长短、婚姻期间的生活标准及离婚对生活标准的影响程度、抚养照顾子女的情况、身体状况、就业与谋生能力、是否有挥霍浪费隐藏转移婚姻财产等不当行为,等等。
课题组成员、西北政法大学婚姻法学者郝佳认为,某种意义上,立法是有一定滞后性的。“2000年,我上大学时,大家还在研究游戏装备是不是财产,现在这根本不是问题;那时还在研究单位公房离婚时怎么分,才过了几年,这个话题就过时了,因为我们现在碰到更多的是贷款购房的问题。”
如今,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家庭信托等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在30年前的立法中是不可能考虑的到的,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是促成立法变革的重要因素,郝佳说。
《报告》建议,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比如虚拟财产的立法,汽车限号政策导致的分割难题应对等;同时完善夫妻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

3
离婚救济适用堪忧
什么情况下能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按照现行法的规定,有存在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重婚4种情形。
调研显示,10年的1000起案件中,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仅有17.3%,最终被法院认定的只有十分之一。
当事人真正提出具体赔偿要求后,被法院支持的几率也很低,在具体提出赔偿要求的60起案件中,只有15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实践中操作难度最大的是举证问题。
“这样低的认定率和支持率,使得当事人对此种救济方式感到无力与无助。”《报告》指出。
10年来,涉及经济帮助的案件只有3.3%,主要集中在患病、无住房和无收入来源三方面,当事人提出经济帮助要求后,法院的支持率较高,约为89.3%。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例在10年中极少,只有千分之一,而且此案还并非纯粹对家务劳动提出补偿要求,而是基于家庭暴力的存在同时提出了损害赔偿和家务补偿。
这与2003年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哈尔滨、厦门的抽样调查结果以及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一个项目在北京、上海、哈尔滨调查的结果基本一致。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离婚救济)法律制度的设计难以达到其预期目标。”《报告》建议,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通过法律技术性规定向弱势地位一方倾斜。
转自: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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