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通过相亲认识,后双方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原被告于某年某月生育女儿苏某,女儿苏某出生后一直随原告之母生活,被告对女儿苏某一直不管不顾,且一直未支付抚养费。2017年5月女儿苏某被查出患有脑补迟缓发育,被告提出要与原告分手。后原告带着女儿进行治疗,辗转于多个医院,但被告多次劝阻原告,现女儿苏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已出院,但也面临随时复发的需要治疗的情况。现原被告已分手,已无和好的可能,且感情已完全破裂。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原被告属同居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其成长,故继续随原告生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