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09年两被告因家庭资金周转困难故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借款并于2009年6月24日通过转账借给被告392000元。2010年两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10年12月10日原告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借给被告208000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60万元整,并口头约定月利息为两分。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和利息,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拒不支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家庭这是夫妻共同债务。
原被告的借款事实有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原告要求归还借款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