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7月12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万元,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6%,借款到期若未按期偿还本、息则按本、息总额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该借款如发生纠纷由上饶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借款额本、息,违约金及原告收回本、息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约将700万元借予被告一,借款到期后,五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经催告仍拒不归还。
原被告的借款合同自原告将借款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就生效了,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归还款项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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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