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执业自2010年7月起,初入刑辩领域,对故意杀人案件心存敬畏,不敢轻易涉足,盖因此类案件事关被告人生死,责任至重。其后数年间,渐次承办数起故意杀人案件,今略作梳理,不意发现其中多起案件之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竟存在亲属或近邻关系,如杀妻、杀母、杀兄嫂者。案件背后,折射出人际关系中亲情纽带的脆弱与人性的复杂,亦警示世人:遇有家庭或邻里矛盾,当理性克制,切忌因一时激愤酿成无可挽回之悲剧。
民间素有“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之朴素观念。然于刑辩律师视角,故意杀人罪虽属重罪,罪不可逭,但仍需审视个案之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可悯之情,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对其生命权的最大限度保障。
现将相关案例分述如下:
华某某故意杀人案:华某某因其弟媳与受害人之一发生婚外情,遂陪同弟弟前往理论。受害人一家三口仗势欺人,并以言语辱及其弟,其弟情绪激愤之下,随手取械,连续杀伤三人,致对方一家三口被灭门。最终,其弟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华某某则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我认为一审法院对华某某量刑过重。)。
迟某某故意杀人案:迟某某因经济纠纷,在醉酒状态下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未能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亦未取得被害方谅解,法院依法判处迟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魏某某故意杀人案:魏某某经司法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家庭琐事杀害其母亲,被判处无期徒刑。
周某某故意杀人案:周某某性格内向懦弱,其妻个性较强,婚后长期隐忍退让,从未有过激烈冲突。后因妻子提出离婚,致其心理崩溃,唯一次激烈反抗即杀害其妻。法院考量其长期受压抑的心理状态及犯罪起因,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徐某某因与邻居(其兄嫂)之间的宅基地边界纠纷,在建房过程中遭兄嫂阻拦,遂愤而行凶,致其兄重伤、其嫂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本律师受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依法提出上诉,主张被告人虽犯罪后果严重,但事出有因,主观恶性尚未至极其恶劣之程度,应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判徐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综上所述,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虽罪行严重,然综观案发背景、犯罪动机及被告人主观状态,尚非罪大恶极、无可救药之人。依现代刑事司法之理念,对于此类具有可悯情节之案件,应审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依法给予改过自新之机会,以实现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与司法公正之平衡。
人命关天,很多话不便多说,毕竟受害人亲属已承受失亲之痛,没有必要在其伤口上撒盐,其实,被告人的亲属也不好过,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希望他们抛弃恩怨,和平相处,莫让悲剧重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