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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广元市的民间借贷债务纠纷案

发布者:何韬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990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告:胡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7月,住四川省旺苍县,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昝某,旺苍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A,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小学文化,住四川省旺苍县,农村居民。

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旺苍县,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何韬,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与被告胡A、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母新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昝某与被告胡A、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2008年到2009年下半年,被告胡A、杨某以修房子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胡某借款17390元。近几年二被告陆续偿还7390元,下余10000元经多次催收无果。请求判令被告胡A、杨某连带偿还借款10000元。

被告胡A辩称:在原告胡某处借款是事实,应当与被告杨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被 告杨某辩称:在原告胡某处借钱属实,在借钱后由被告胡A经手分几次偿还,借款现已全部还清。现在是原告胡某倒欠被告杨某1000元。原告胡某与 被告胡A系近亲属关系,不排除串通损害被告杨某利益的可能,且本案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被告杨某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经 审理查明:被告胡A、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8年开始修建房屋,因资金紧张,在被告胡A的大哥胡某处共计借款17390元,被告胡A于 2008年12月26日给原告胡某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杨某也在债务清单上记载了此借款。在借款之后,被告胡A、杨某陆续偿还7390元,下余 10000元未予清偿。2013年11月20日,被告杨某与胡A协议离婚,约定债务各承担50%。原告胡某催收借款无果后,于2014年3月17日诉 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和以下证据证明:一、2008年12月26日被告胡A出具的借条;二、被告杨某书写的债务清单;三、被告胡A与杨某的离婚协议。

本 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胡某与被告胡A、杨某对借款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胡A、杨某与原告胡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胡A、杨某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主张已经清偿了借款,因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 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某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与法相悖,本院亦不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A、杨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胡某借款1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A、杨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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