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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等与燕XX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何韬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史X、史X、史XX、赵XX与被告燕XX、中国XX公司、祝XX、罗XX、中国XX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史X、史X、史XX、赵XX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史X、史X、史XX、赵XX撤回对被告燕XX、中国XX公司、祝XX、罗XX、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8元,减半收取1969元由原告赵X、史X、史X、史XX、赵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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