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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绝执行离婚冷静期吗

发布者:张丽珍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1073人看过

《民法典》已正式施行,意味着今后离婚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需要执行为期30天的冷静期,不能像过去一样在当天领到离婚证了。如果当事人一方的离婚态度坚决,可以拒绝执行离婚冷静期吗?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可以拒绝执行离婚冷静期吗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条文是离婚登记程序中引入冷静期制度的法律依据。换言之,是从法律的高度对登记离婚程序作出限制性规定。所以,即使一方离婚态度坚决,也不可以拒绝执行冷静期。但是,如果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无法就离婚协商一致,坚决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二、民法典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意义何在?

  冷静期,是解决坚守离婚自由法律、权利底线与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矛盾的折中办法。很多时候,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或是到法院起诉离婚往往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出于赌气或是一时冲动下的选择,其实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还有挽回和修复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可以让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进行情绪调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选择,从而有效避免冲动离婚情况的出现。另外,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完善我国离婚制度,协调婚姻当事人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三、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案例

  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新婚夫妇,然而在度蜜月期间发生争吵,双方想要第二天返回居住地后就去办理离婚。那么若在《民法典》已施行的背景下,他们能在申请离婚当天拿到离婚证吗?

案例解析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设立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小明和小红将不能在申请离婚当天领取离婚证。离婚登记后30天后若双方还是合意离婚,才可以在又一个30天的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

关于可以拒绝执行离婚冷静期吗的内容就介绍到这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同时也具有强制性,当事人是不可以拒绝执行的。对此如果大家对此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咨询一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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