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开始,股东通常已做好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准备。但常言道,“人有旦夕祸福”,一旦股东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实际参与经营的股东不幸染上重疾或者发生意外,就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未来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如果股东之一不幸离世,其股权应当如何处理?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权益及身份?在存在多名继承人的情况下,股东身份如何被继承?公司是否可以以决议方式拒绝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下面我们一一分析:
一、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身份?
我们先看一下案例:童某诉鼎峰公司请求继承股东资格案件系载于《中国最新公司法典型案例评析》中的经典案例之一,童某建系鼎峰公司大股东,拥有55%的股权,童某建离世后,有黄某、单某、童某三位法定继承人,黄某、单某均通过公证声明的方式放弃童某建遗产的继承权,现童某系唯一法定继承人。童某请求继承童某建股东资格,却得到该公司另外两个股东的百般阻挠,那么童某是否享有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能否顺利成为公司的股东呢?
股东身份是一个集财产权益与身份资格为一体的身份。首先,对于继承人童某有权继承股东的财产权益毋庸置疑;其次,对于股东身份资格的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将股东财产权益与身份资格割裂,而是将股东的财产权益和身份资格作为一个整体,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资格是能够被合法继承的。
此外,我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例》中规定,公务员、现役军人等特殊身份的人被禁止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若继承人童某是公务员或者现役军人等,就不能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可以继承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在没有章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仅允许继承人享有分红权,而剥夺其参与股东会的权利是不合法的。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知,公司应当自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及时变更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及工商登记。如果公司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责令限期完成登记。上述案例中合法继承人童某,在公司不配合完成股东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将公司作为被告诉请要求公司配合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二、存在多名继承人的情况下,股东身份如何被继承?
如果继承人仅有一人,则由该继承人直接继承股东身份即可。如果存在多名合法继承人,且各继承人均不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股东身份如何被继承,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
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按多名继承人共有一个股东资格来处理。因为共有股东资格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困难,例如如何进行工商登记,如何行使股东权利等,不仅会给公司造成麻烦,也容易在各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公司应按继承人继承的份额来认定持股比例,并将各继承人分别登记为股东。需要注意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如果继承之后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则需要由部分继承人放弃股东资格获得经济补偿或者股权代持,以保证人数不超过法定上限。
三、 公司可否以决议方式拒绝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
很多公司认为只要形成股东会决议,就可以决议为由拒绝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会决议并不能成为合法的依据。如果在公司章程未作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拒绝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这样的决议会因为违反《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公司也不得根据决议而拒绝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提醒各位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不要因传统观念而对此选择回避,一定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约定。
四、 股东资格继承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上面已经讲述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能以公司决议方式拒绝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在继承股权,获得股东资格的过程中一定会一帆风顺吗?显然不是的,我们认为,股东资格继承至少存在如下风险值得引起大家关注:
首先,股权继承有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法律允许继承人直接继承股东资格,与有限公司人合性存在冲突。股东建立公司是基于对彼此的了解和信任。若某股东去世,其继承人直接继承股东资格,该继承人可能对公司运营一无所知、或者与老股东经营理念不合、或者在其他股东无法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不可控的第三人,这将影响公司按照其原定目标、理念进行运营。另外,在存在多位继承人的情况下,虽然继承人总的持股比例并未发生变化,但是在非按资本多数的投票表决中,投票表决的格局可能发生变化。
其次,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股东人数可能突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50人的上限。《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人数突破50人上限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式、解决期限,以及未及时解决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因股东资格继承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应直接否定其合法的主体资格。解决方案可以是股权转让、代持等方式使其符合法律对于股东人数的限定,或者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公司形式的变更等。
最后,旷日持久的遗产纷争也是公司继续正常运营的阻碍。各地工商局均要求在办理股权继承时出示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公证文书,若各继承人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对遗嘱没有质疑,公证文书不是难事。但若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诉至法院,则可能启动诉讼保全冻结股权。那么在诉讼期间,公司老股东们持有的股权比例可能不足以通过某项决议,影响公司运营。或者,如前所述,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不愿继承股权,公司则面临减资的后果。
五、公司治理建议
既然股权继承有风险,那么我们有没有可能在公司治理层面进行提前规划和安排,尽量减少风险呢?我们建议从如下两个层面着手。
1. 公司章程可对股东身份的继承作出特殊规定
前文已述,原则上股东身份是可以被继承的,《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身份的继承问题作出特殊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身份不得被继承,则法定继承人无权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为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建议公司在章程中对股东身份继承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包括能否被继承、存在多名继承人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继承、如果不能被继承的话股权如何处置等。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完备的公司章程是避免股东之间争议、化解公司经营危机与内部矛盾最为有效的制度性文件。
2. 股东通过遗嘱确定股东资格继承问题
前文讨论的所有继承问题都是基于法定继承的前提。如果股东已订立有效遗嘱,则可按照股东的遗嘱执行,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执行。股东可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明确股东资格继承问题,尤其是存在多名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尽量合理分配资产,让其中一名或者多名合适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避免日后继承人之间、继承人和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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