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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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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同林鸟,相互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发布者:张丽珍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271人看过


  在婚姻家庭里,夫妻双方除了对老人有赡养义务,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外,夫妻之间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体现在当一方生病卧床,生活不能处理时,另一方应当履行对配偶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不得对生病的配偶不管不理。关于婚内夫妻之间有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的内容,下文作了详细介绍,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古稀夫妻对簿公堂,大爷主张扶养费

  惠州79岁的李大爷与73岁鲜奶奶已经结婚50几年,无儿无女,但俩老的退休金颇高,家庭财产存款均由鲜奶奶保管。夫妻俩都已是古稀之年,却经常相互抱怨、指责,小吵是天天有。

  2018年,李大爷想拿俩老的存款去跟老朋友学炒股,鲜奶奶不同意,两人因为这事大吵了一架,鲜奶奶一气之下离家出走,搬到老房子里住,两人开始分居生活,经济上互不往来。

  2019年下半年,李大爷因心脏病连续三次住院治疗,没人照顾,且无力支付医疗费,生活极其困难,他多次给鲜奶奶打电话让她回来照顾自己,并替自己支付剩余的医疗费,但是鲜奶奶都置之不理,最后连李大爷的电话都不接。

  无奈之下,李大爷只好将肖奶奶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给付扶养费。

  法院判决:鲜奶奶支付6000元扶养费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收到李大爷的诉求后,立即立案受理。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夫妻互有扶养义务,本案中李大爷与鲜奶奶系合法夫妻,理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现在李大爷因生病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而使生活陷入困难,鲜奶奶作为妻子应尽经济上的帮助义务。

  至于经济帮助的数额,在考虑保证鲜奶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以鲜奶奶给付能力为限,结合刘大爷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等客观因素综合进行确定。

  最终,法院判决鲜奶奶支付刘大爷扶养费6000元。

  法官说法:夫妻本是同林鸟,相互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或一方离家不离婚、不尽扶养义务等情况发生的婚内扶养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愈来愈多。

  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平等的。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有残疾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

  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以上就是关于婚内夫妻之间有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夫妻不仅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且两个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因婚姻成为一家人,应当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夫妻间相互扶养是义务,也是彼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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