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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款丈夫事后追认有连带责任吗

发布者:张丽珍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648人看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需而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借款丈夫事后追认有连带责任吗?针对这些疑问,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妻子借款丈夫事后追认有连带责任吗

  女方借款后男方事后追认等同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男方对债务有清偿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法院如何处理虚假债务

  (一)通知债权人到庭接受询问,首先明确告知其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的后果,并加以法律释明,给其震慑力;其次要求其详细陈述债务形成过程,并从逻辑次序上详细加以询问;另外对于债权人谈及的其他人,应作详细记录,以便庭后调查。

  (二)告知举债一方当事人如提供虚假债务后的法律后果,要求其陈述举债的原因与过程,通过详细的记录,细致辨别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断的与债权人的陈述进行比较,如果与债权人的陈述发生重大分歧,应要求当事人予以解释,如不能作出明确解释,就不能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对于存有可疑债务,债权人又不能到庭接受询问的案件,因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不宜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离婚诉讼中暂不处理该笔债务,并告知当事人可待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一并处理。

  (四)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另一方当事人积极寻找证据,证实债务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对家庭收入与支出的详细梳理,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债务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引导当事人举证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以上就是关于妻子借款丈夫事后追认有连带责任吗问题解答,以及法院如何处理虚假债务的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借款,丈夫事后追认,等同于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应当属于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也要承担还款的责任。希望本文内容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有其它疑问不妨咨询本网律师,我们将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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