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听到一句话:娶了媳妇儿忘了娘,当然这只是一句玩笑话,通常是妈妈对儿子的一种调侃。
但有时候,这句话说得也很现实。尤其是在长大成人后,组建了自己的小家,有的儿子与母亲之间的关系不再那么亲密,随着时间的推移,妻子和孩子成为最重要的人,考虑身后利益的时候,很自然会忘记母亲的那一份。
上个月,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
北京的杨某生前写了一份说明,大意是:若自己离世,妻子和儿子具有自己房产的继承权。年过九十的老母亲不认可这份“遗嘱”,遂将儿媳妇和孙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产中16.7%份额的折价款。
那么,这份“说明”究竟算不算“遗嘱”?这中间还有哪些隐情?老母亲最后继承到儿子的房产了吗?咱们接着往下看。
杨某的房产位于北京市,一直以来,都是杨某和妻儿共同居住在內。他的父亲于1978年去世,母亲张婆婆在1992年的时候改嫁了。
其实,这套房子原本是张婆婆承租的公房,房子的所有权于2002年才登记在杨某名下。
2016年,杨某缠绵病榻多年,写下《关于房产权的说明》,载明:“某房户主杨某,1998年买下产权。该房原为我母张婆婆所有,92年母亲二婚后,全家开了一次会,会上长兄提议该房归本人所有,与会的大嫂、二兄、三兄均无异议。但本人一直到98年即距那次会议6年后才在房改后买下此房,这6年期间,各位当年参会的人都坚持92年的会议精神,并对我买下房产权没有异议。故此本人是该房的产权所有者早已成定局,20年后本人不接受任何对该所有权的新说和新所为。本人身体不佳,若有意外,配偶和儿子对该房享有继承权”。
2018年,杨某去世,房子被杨某的妻子和儿子继承。
没有拿到继承权的张婆婆,并不认可儿子写的《说明》,她的大儿媳妇儿也证明并没有参加过家庭会议。张婆婆表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承租人变更成了儿子杨某,之后杨某购买了房子,也一直没有告诉自己。直到2015年,自己才偶然得知此事,并因此与儿子产生分歧。
虽然张婆婆一直对承租人更名之事耿耿于怀,但因为杨某是自己的儿子,并且自己年事已高,没有精力再去追究当年之事,所以,她认可这个房子是杨某的遗产,并主张继承。
懂得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有遗嘱,应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那么,杨某的《关于房产权的说明》究竟算不算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定,这个房子是杨某和妻子婚后购买所得,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死亡后,这个房子的一半归杨某妻子所有,另一半属于杨某的遗产。
而杨某妻子提交的《关于房产权的说明》证明杨某留有遗嘱,经鉴定为杨某亲笔所写并签名。从内容上来看,明显是杨某生前对其所有的房屋份额所做的个人处分,在其去世后发生法律效力,符合自书遗嘱的性质。该说明排除了其妻子和儿子之外,其他家庭成员的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利。在杨某去世后,其妻子和儿子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杨某对涉案房屋的处理意见,应当予以尊重并遵照履行。
最后,法院驳回了张婆婆继承房产中16.7%份额折价款的要求。
很多时候,说情说不通,说理又理不清,而法律是明文规定,讲究证据,是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判断与判定的。
关于杨某的做法,我们没有身处其中,无权评论。但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遗嘱的重要性,房子理应归谁不重要,重要的是房主想要给谁,规范的书写遗嘱,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得不说,为了家人和睦,减少纠纷,懂得相关法律,真的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