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抚养费太高能不能减少

发布者:张丽珍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359人看过


  父母将孩子生出来,将孩子抚养成人是天经地义的,这也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应当履行的义务。那么,夫妻离婚孩子判给谁?如果离婚抚养费太高能不能减少?针对这些疑问,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离婚抚养费太高能不能减少

  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4、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二、夫妻离婚孩子判给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抚养费太高能不能减少问题解答,以及离婚孩子抚养费如何确定的内容。从上文可知,夫妻离婚,除了要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还要协商子女的抚养问题,孩子判给谁要看具体的情况,没有得到抚养权的一方应按时支付抚养费。希望本文内容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有其它疑问不妨咨询本网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