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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证明自书遗嘱是自己写的

发布者:张丽珍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6日|分类:继承 |549人看过

如何证明自书遗嘱出自本人亲笔订立遗嘱并非必需由遗嘱人亲自撰写,亦可委托他人代为起草,或选用其他恰当的方式形成遗嘱。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遗嘱的订立可包括以下多种方式:1、公证遗嘱。此类型遗嘱由遗嘱人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签署,是最为严谨且法律效力最高的处置遗产的方式之一。2、自书遗嘱。此种形式要求立遗嘱人亲自执笔,并签字标注具体日期及年份。3、代书遗嘱。

一、怎样证明自书遗嘱是自己写的

如何证实自书遗嘱确系本人亲自书写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立嘱人完全有权利选择怎样来表达自己的遗嘱意愿。故此,立嘱并非一定需要亲自执笔,可以寻求他人代为起草,亦或是变换更为合适的方法来起草遗嘱。就我方现行相关法律条文来看,有效的遗嘱形式主要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公证遗嘱,这即立嘱人经过授权的公证机构予以公证的遗嘱;

其次,自书遗嘱,即立嘱人亲自书写并签注姓名以及明确标注年月日;

再次,代书遗嘱,一般在立嘱人无法亲力亲为或者由于疾病等原因无法自行书写时才紧急使用。为确保代书内容确实反映了立嘱人的真实意愿,避免纠纷的产生,应要求二名以上的见证人现场见证,其中一位代为书写,注明日期和时间,同时邀请所有见证人以及立嘱人在该份代书遗嘱上签字确认;

再者,录音遗嘱,考虑到这种形式容易被篡改和编辑,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必须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以此证实其有效性;

最后,口头遗嘱,由于其仅仅依赖见证人的表述作为依据,极易造成争议,故法律规定,仅当处于紧急状态之时才能设立口头遗嘱,且需获得至少两名见证人的在场见证。一旦危机状况得以化解,立嘱人应当选用书面或者录音的形式重新确立新的遗嘱,此前的口头遗嘱将失去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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