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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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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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发布者:张丽珍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131人看过


  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问题在婚家案件中经常涉及,争议双方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

  婚前购房的一方认为,房屋是自己婚前出资购买的,另一方没有出资,那婚后收取的租金自然也归自己一人所有。

  另一方则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出资购房,但出取租金的行为发生在婚后,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都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生产、经营,那么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据此规定,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一方的婚前财产无庸质疑。但是房屋的权利归属和房屋租金的收益是两个不同的财产范畴,房屋租金属于财产性收益。

  结论:一方婚前所购的房产,婚后出租获得的租金,属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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