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界定,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夫妻双方在生活过程中难免难以清算。本案中女方男方购的房产,两人离婚时,对于房屋产权,以及首付偿还部分有了争执,男方作为被告人,找了安嘉所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最终在安嘉所律师的辩护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争取到的利益至少达到1000万元,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人安嘉所律师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房屋财产纠纷
原告:张某1,女,1963年6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霞,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珍,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沙,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概述:
2002年11月,张某2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x房屋,张某2支付首付款355486元,贷款138万元,后退回7976元面积差价款,购房款共计1727510元。x房屋产权于2004年11月登记在张某2名下,登记的房屋坐落为北京市海淀区百旺家苑西区x号楼x及跃层房屋。现该房屋贷款尚未偿还完毕。张某1已从x房屋搬出。
张某2主张x房屋均由其父母出资并偿还贷款,由其父母去银行取钱再存入张某2账户进行还贷,与张某1无关,不同意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张某2就其主张提交银行还贷明细、首付款发票、贷款支付凭证、存款凭条、存款回执、2007年8月24日提前还贷22万元的还款凭证等证件佐证。张某1主张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婚后还贷金额为1080240.82元,要求分割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金额,张某1称其婚后被迫未工作,家庭生活来源为张某2工作收入,张某2系北京双信汇力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某2称该公司系其父母以其名义设立,其未参与公司经营,其在婚后无工作、无收入,靠其父母资助生活。
2011年4月,以35.8万元价格全款购得xxx宝马牌汽车一辆,该车辆登记在张某2名下,由张某2使用。张某2称该车辆系其父母出资购买,张某1无权进行分割,对于车辆价值表示不清楚,且不申请进行鉴定,张某2另称该车已在2016年的离婚案件予以处理。张某1称系夫妻双方出资购买,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主张离婚时车辆价值为14万元,要求张某2向其支付补偿款7万元。经查,2016年离婚案件的判决及笔录中并未提及该辆宝马汽车的处理问题。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婚内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应按照双方离婚时房屋价值计算偿还贷款的增值部分,由张某2向张某1予以补偿。对于双方离婚时房屋价值,张某1虽提交网上房屋价格予以佐证,但张某2并不认可其中显示的价格,本院亦无法直接通过网上其他房屋的价值推断本案房屋价格。张某1作为主张房屋补偿款的一方负有举证证明房屋价值的责任,在通过其证据无法确认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张某1应对房屋价值申请鉴定,现其不申请对于房屋价值进行鉴定,导致本院无法通过鉴定方式获知房屋准确的市场价值,无法在本案中进一步计算房屋补偿款,张某1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张某1主张的房屋补偿款,本院无法支持。根据上文分析,x房屋由张某2所有,现张某1要求张某2将x房屋作为对其的经济帮助,要求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对于宝马汽车,该车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财产,张某2虽称系由其父母出资购买,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认定宝马汽车系张某1及张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根据车辆折旧情况考虑,张某1主张的车辆在离婚时价值14万元的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判决该车由张某2所有,由张某2向张某1支付车辆补偿款7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百旺家苑西区x号楼x房屋及跃层归张某2所有;
二、xxx宝马牌汽车一辆归张某2所有,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张某1补偿款7万元;
三、驳回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解析】
安嘉所律师解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该房屋系张某2婚前购买,支付首付款、进行贷款,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房屋应由张某2所有,双方婚后如果存在共同还贷情况,可对偿还贷款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根据近期法院的审判倾向意见,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形,大都认为是债务,从法律意义上讲,子女成家立业之时已经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阶段,父母没有义务给子女出资购房,此时反而应当是子女向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就当下我国的社会实际情况而言,子女在婚后存在较为迫切的购房需要,而房价高企,当子女本身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满足购房需求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并不违背社会生活经验,但父母的出资购房款可能是父母大半生的积蓄。
故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利益,为了社会的公平,当没有出资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是赠与时,法院倾向于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是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经过我们对承办法官过往办理类似案件判决的结果进行大数据检索分析,得出本案承办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是倾向于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借款。
【本案结语】
在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和法学理论知识的深厚功底,有理有据,清晰明确的分析清楚了男方父母出资的性质,成功说服法官将男方父母的出资认定为是借款,不改变房屋性质,该房屋属于男方财产不予以分割,并且将该房屋判归我方当事人,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的利益至少达到1000万元。当遇到此类婚姻纠纷案件,寻求安嘉所律师的帮助,能给到你最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