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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拒绝执行探视权属于失信行为吗

发布者:张丽珍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346人看过

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尽管不直接抚养子女,但其仍然应尽抚养子女的义务,并享有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虽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它有利于子女的身心成长。如果离婚后拒绝执行探视权属于失信行为吗?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离婚后拒绝执行探视权属于失信行为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行使探望权时,一方不配合的,由法院强制执行,但依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拒绝执行探视权一般不属于失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能否剥夺一方的子女探视权

  民法典中规定,法院能判决中止一方的探视权,而非剥夺。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后拒绝执行探视权属于失信行为吗的知识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从上文的介绍可知,根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离婚当事人拒绝执行对子女的探视不属于失信行为,不过这样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或者需要帮助的话,可以咨询一下在线律师,律师可以帮助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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