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16318024戴允丝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合同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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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情况属于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是指合伙人本人或合伙企业发生的影响该合伙人继续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各种事件和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情况:一是合伙人自身的事由;二是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有关事由。前者包括在合伙经营中,合伙人本人出现的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事由,以及本人的身体或性格等发生足以影响其参与合伙经营的重大变化;后者包括合伙企业中的其他合伙人因性格或其他方面的变化使自己难于与其继续合伙的情况。 例如某甲与某乙经过一段时间的合伙经营,发现彼此性格不合,一到一起便吵架。又如某甲与某丙过去有过节,而全体合伙人又决定吸收某丙加盟合伙,讨论中某甲不便于表态而违心同意等。上述两方面的事由都影响到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经营的愿望和兴趣。于此情况,即使合伙协议规定有明确的经营期限,在此期限届满之前,合伙人也无法继续维持到经营期满,为此法律允许他自行退伙。 由于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影响合伙人继续参与经营的多种情况,因而在执行中要区别各种不同情况,既不能马虎行事,让不应退伙的的合伙人借故退伙,逃避责任,也不能过于死板,使确实难在合伙企业继续经营的合伙人勉强维持,给当事人个人和合伙企业都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