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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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律师;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可要求赔偿吗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6次举报

13416318024戴允丝律师是广州专业劳动纠纷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劳动纠纷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劳动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擅长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变更、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因五险一金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纠纷;劳动报酬工资及加班费纠纷;孕产期纠纷;工伤与职业病索赔纠纷;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纠纷;劳动安全与卫生纠纷;劳务派遣纠纷、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纠纷;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同时我们还擅长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者建立法律纠纷预防与解决长期合作关系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合法辞退员工等


戴律师为您普及劳动部分法律知识: 

两者的区别还是比较多的,重要的方面包括这么几点:

  一,商业秘密是企事业单位已经掌握的技术或者信息,保密协议也就是要求不得外泄这些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竞业禁止是针对相关核心人员固有技能的,竞业协议防止的是相关技能在竞争对手或者既能拥有者本人在非公司场所使用,从而降低公司的竞争力也就是增大了外界竞争压力。

  二,商业秘密原则上属于法定附随义务,只要圈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和员工有了明确说明就应该遵守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而且是不需要补偿的,正如普通的销售合同中常有的双方需要保密的条款;竞业禁止属于约定义务,他限制了员工离职后的自由择业权利,特别是在分工比较细化的今天,同行业禁止很多时候会影响员工的将来的收益,这也是为什么法律法规要求约定的时候必须有补偿的原因。

  三,在员工签订相关的安排上,保密协议根据需要可以和所有员工都签订;而竞业协议只能和相关核心人员签订,并且实事求是,有必要才签,没有必要就不签了,因为如果和所有人签订,一来在出现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对竞业协议的效力解释会受到影响,二来给公司带来的补偿成本也太高。

四,在期限上,保守商业秘密原则上没有期限限制,也就是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单位秘密;竞业禁止因为牵涉到个人利益和社会生产力发挥的问题,一般是有法律明确规定限制的。


戴允丝律师(13416318024,微信同号),中共党员,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