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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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集资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集资诈骗会见辩护律师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2次举报

13416318024戴允丝律师辩护团是广州盈科律所专业优秀刑事团队,经验丰富10年经验团,多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均取得良好效果,实战经验丰富,团队律师擅长办理取保候审、罪轻辩护,无罪辩护、减刑缓刑辩护、缓刑辩护、不予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上诉等事宜,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戴律师团提醒您,对于刑事案件不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重要的是争分夺秒,及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不要再为卷入刑事诉讼而烦扰,积极行动才是对您家人、朋友大的帮助!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3号线珠江新城战、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戴律师团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3、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


  4、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戴允丝律师(13416318024,微信同号),中共党员,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