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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
3、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纠纷;
4、工资、加班工资、计件工资、补贴、津贴、提成、奖金等劳动报酬纠纷;
5、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6、病假、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纠纷;
7、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纠纷;
8、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纠纷;
9、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提供特殊福利待遇与服务期纠纷;
10、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
11、带薪年休假纠纷;
12、职业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待遇纠纷;
13、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14、除名、开除、辞退、辞职、离职纠纷;
15、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替代通知金、违约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