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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合同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2026年诈骗罪辩护实操指南分析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7次举报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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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合同诈骗罪辩护实操:5类典型案例拆解+疑难问题突破

上一篇已明确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辩点(民刑边界区分、非法占有目的否定)与全流程辩护思路,本篇将结合2026年最新生效的司法案例(均为真实案件改编,隐去涉密信息),针对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5类合同诈骗案件,拆解“辩点如何转化为胜诉证据”,同时解答10个高频疑难问题,帮辩护律师、涉案当事人精准应对复杂案情。

一、5类典型合同诈骗案件辩护案例拆解(2026年最新生效)

(一)买卖合同诈骗:无履约能力但积极履约,认定民事纠纷

基本案情

2025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2000吨钢材(总价800万元),B公司预付300万元货款。签约时A公司仅库存500吨钢材,无足够资金采购剩余1500吨,但与C钢厂签订了供货意向书(未明确交货时间)。后因C钢厂产能不足无法供货,A公司仅向B公司交付500吨钢材(对应货款200万元),剩余100万元货款未退还,B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

控方核心指控

A公司签约时无完全履约能力,虚构“能足额供货”的事实,收取预付款后仅部分履行,属于“象征性履约骗取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核心思路与证据链

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提交A公司与C钢厂的供货意向书、往来沟通记录(证明签约后积极对接货源,有履约准备);

提交A公司财务记录(证明300万元预付款中200万元用于采购已交付的500吨钢材,100万元用于筹备后续货源,无挥霍、转移资产行为);

提交A公司与B公司的协商记录(证明A公司主动提出“退还100万元+支付违约金”的解决方案,无逃避责任)。

区分民刑边界:

强调A公司有部分履约能力(库存500吨),签约后积极创造履约条件(对接C钢厂),未履行系客观原因(钢厂产能不足),属于商业违约;

援引2026年《诈骗刑事案件解释(修订版)》第5条:“签约时无完全履约能力,但已采取积极履约措施,最终未履行系客观原因的,不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纠纷移送民事审判庭审理。

(二)投融资合同诈骗:夸大收益但未虚构项目,不构成诈骗

基本案情

202410月,D公司(主营新能源项目)向E某融资500万元,签订《股权融资协议》,约定“项目年收益率不低于20%2025年底返还本金及收益”。融资时D公司向E某提供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将市场规模、预期收益进行了夸大(实际年收益率约10%),但项目真实存在,融资款均用于项目研发、设备采购。2025年底因项目盈利未达预期,D公司无法按约定返还本金及收益,E某以合同诈骗罪报案。

控方核心指控

D公司虚构项目收益,骗取E某融资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核心思路与证据链

否定诈骗行为:

提交项目备案文件、专利证书、设备采购合同(证明项目真实存在,无虚构);

提交融资款银行流水、财务审计报告(证明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合法经营,无转移、挥霍);

提交行业报告、同类项目收益数据(证明D公司的收益预测属于商业夸大,未超出合理范围,未虚构核心事实)。

强调民事纠纷属性:

指出投融资行为本身具有商业风险,E某作为投资人应承担风险,D公司未履行约定属于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诈骗;

援引2026年《民刑交叉案件审理新规》第8条:“商业融资中仅存在收益夸大,未虚构项目真实性、资金用途的,按民事纠纷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D公司无非法占有目的,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判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建设工程合同诈骗:无资质但实际施工,认定民事缔约过失

基本案情

20251月,F某(无建筑施工资质)与G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G公司厂房建设工程,约定工程总价款1200万元,G公司预付400万元工程款。F某承包后,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H公司实际施工,自身负责协调管理,施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工程延期3个月完工,且部分工程质量未达标,G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

控方核心指控

F某无施工资质,虚构自身履约能力,骗取工程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核心思路与证据链

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提交工程分包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报告(证明F某已将工程款用于工程施工,有实际履约行为,无骗取财物的故意);

提交与G公司的沟通记录、工程延期说明(证明工程延期系资金周转困难,F某积极协调解决,无逃避责任);

提交工程验收报告(证明工程虽有质量瑕疵,但已完成主要施工内容,并非象征性履约)。

区分缔约过失与刑事诈骗:

指出F某无资质签订合同属于“缔约过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修复质量瑕疵、支付违约金),但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刑事犯罪;

强调F某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完成工程施工),未履行部分系履约瑕疵,而非诈骗行为。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F某与G公司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四)租赁合同诈骗:未按时返还租赁物但积极协商,排除诈骗

基本案情

20254月,H某与I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赁I公司3台工程设备(价值300万元),约定租赁期6个月,每月支付租金5万元,租赁期满返还设备。H某支付2个月租金后,因工程停工,无法继续支付租金,也未按时返还设备,但一直与I公司协商“延长租赁期、分期支付租金”,并将设备妥善保管。I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

控方核心指控

H某无履行能力,骗取租赁设备,拒不返还,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核心思路与证据链

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提交设备保管记录、维修凭证(证明设备完好,H某无转移、变卖、损毁设备的行为);

提交与I公司的协商记录、还款计划草案(证明H某积极应对,无逃避责任,有返还设备、支付租金的意愿);

提交工程停工证明、资金周转困难说明(证明未履行系客观原因,而非主观故意)。

强调民事租赁纠纷属性:

指出H某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支付了2个月租金),未履行系工程停工导致,属于租赁纠纷;

援引2026年《诈骗刑事案件解释(修订版)》第6条:“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但无转移、隐匿租赁物行为,积极协商解决方案的,不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撤销案件,涉案纠纷通过民事调解解决。

(五)加盟招商合同诈骗:未完全履行加盟义务但无虚构资源,按违约处理

基本案情

20248月,J公司(主营餐饮加盟)与K某签订《加盟合同》,约定K某支付加盟费20万元,J公司提供选址、培训、供应链支持等服务。K某支付加盟费后,J公司仅提供了基础培训,未按约定提供选址服务和稳定供应链(因合作供应商违约),导致K某加盟店无法正常经营,K某以合同诈骗罪报案。

控方核心指控

J公司虚构加盟支持资源,骗取加盟费,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核心思路与证据链

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提交加盟合同、培训记录(证明J公司已履行部分义务,无骗取加盟费的故意);

提交与供应商的合作协议、违约通知书(证明未履行系供应商违约导致,属于客观原因);

提交J公司与K某的协商记录(证明J公司提出“退还部分加盟费+更换供应商”的解决方案,无逃避责任)。

区分违约与诈骗:

强调J公司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部分行为,未履行系客观原因,属于加盟合同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

提交J公司其他加盟店的运营记录(证明J公司的加盟模式真实有效,无虚构资源)。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J公司与K某达成退赔协议。

二、2026年合同诈骗罪辩护10大疑难问题解答(高频实操)

1.签约时无履约能力,签约后未采取任何履约措施,是否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解答:不一定。需结合主观目的综合判断:

若签约后无履约措施,且将款项用于挥霍、转移资产,逃避责任,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若签约后因客观原因(如资金链断裂、市场突变)无法采取履约措施,但积极与对方协商退赔,无逃避责任,认定为民事纠纷。

2026年新规提示:仅凭“无履约能力+未履约”不能推定非法占有目的,需有“逃避责任”“款项用于非法用途”等佐证。

2.连环合同(如AB签订合同,用B的款项履行与C的合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解答:关键看资金用途和履约意愿:

若连环合同的核心目的是骗取款项,无真实履约意愿,款项用于挥霍或非法活动,构成合同诈骗罪;

若连环合同是正常商业运作模式,款项用于履行上下游合同,有真实履约行为,即使因某一环节违约导致整体无法履行,也认定为民事纠纷。

案例参考:某贸易公司与B签订采购合同,用B的货款向C采购货物,再交付给B,后因C未供货导致无法向B履行,法院认定为民事纠纷。

3.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申请将刑事案件移送民事处理?

解答:需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移送民事处理申请书》,附以下证据:

证明合同真实、项目真实的证据(合同文本、项目备案文件、履约记录);

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资金流向、履约行为、违约后协商记录);

援引2026年《民刑交叉案件审理新规》第10条:“涉案行为更符合民事纠纷特征,无犯罪事实的,应移送民事处理”。

实操要点:提前与办案机关沟通,重点强调“民刑边界”,避免刑事优先。

4.合同约定金额与实际损失不一致,如何认定涉案数额?

解答:按“被害人实际损失”认定,而非合同约定金额:

已偿还部分款项的,扣除后计算实际损失;

被害人因自身过错扩大的损失(如未及时止损),不计入涉案数额;

关键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资金流水核对记录、还款凭证。

2026年入罪标准:个人实际损失≥2万元、单位≥10万元才达追诉标准。

5.从犯如何争取罪轻处罚?

解答:重点突出以下情节:

无犯罪前科,系被教唆、胁迫参与;

未参与合同签订、款项骗取,仅从事辅助工作(如文书整理、沟通联络);

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量刑影响:从犯可减少基准刑的20%-50%,结合自首、退赔等情节,可争取缓刑。

6.非法占有目的“事后产生”,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解答: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需“产生于签约时或履约前”:

若签约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约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才产生占有款项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可能构成侵占罪);

辩护要点:提交签约时的履约能力、履约准备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无“事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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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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