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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款纠纷中,债务人借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怎么办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广州借款纠纷中,债务人借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怎么办;欢迎咨询,专业尽责,就案情给予详细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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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借贷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一、【法律规定:】

若诉讼过程中,被告在经过离婚后再进行财产的不正当转移,这一举动极有可能会被视为恶意的债务逃避行为。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放弃自身所有的债权、撤销对债权的担保、以无偿形式转让任何形式的财产权益以及恶意拖延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时,以至于影响到债权人的整体债权实现,那么此时,债权人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违法行为。

另外,第五百三十九条也作出相应规定:债务人通过以极其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自有财产、以极高不合理性获取他人之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承担担保义务,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而债务人的相对人在此情况下明知或应知此情况,则债权人亦可据此理由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撤销债务人的上述不当行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若被告选择在这个关键时刻离婚并进行财产转移,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样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到了其自身的债权实现,那么他们就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撤销相关的违法行为,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案例:切记该撤销权在指导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行驶】

法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之规定,刘某作为债权人,钟男作为债务人,刘某认为钟男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让财产,对其债权造成损害,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之规定,刘某提起本案诉讼,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时间为除斥期间,而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对于钟男与欧女《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刘某在(2016)粤0184民初4212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已提交,该证据为刘某自行查询,时间为2016年12月7日,故刘某从该日开始已知悉钟男、欧女《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分割财产的内容,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其主张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应从该时间开始起算。刘某于2019年8月9日提起本案之诉,也已超过一年时间。刘某表示其撤销权行使期间应从其诉钟男、欧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起算,但该时间并非刘某知道或应当知道钟男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之日,刘某该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刘某未在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行使撤销权,现其提起撤销权之诉,已超过法定期间,其主张的撤销权业已消灭,故对其诉请,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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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13416318024,微信同号),中共党员,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