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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情况下仲裁条款无效?分别约定诉讼及仲裁,仲裁条款无效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广州哪些情况下仲裁条款无效?分别约定诉讼及仲裁,仲裁条款无效;广州民事律师;欢迎咨询,专业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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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转载请经戴律师同意)

当事人咨询:哪些情况下仲裁条款无效?

戴律师解答:仲裁条款未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的情况下,仲裁条款是无效的,还是要去法院起诉。实践中最常见的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况就是:1、约定既可以去仲裁,也可以去法院;2、约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不准确;3、约定去某地的仲裁委仲裁,但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名称,无法确定是哪家仲裁委。以上这些情况都还是去法院起诉的。

【相关案例介绍:】

本院认为:

依据《承诺书》等证据足以说明,《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502房)、《委托改造合同》(502房)共同指向的是同一商品买卖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鉴于《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502房)、《委托改造合同》(502房)分别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及仲裁,应视为或裁或诉条款,故《委托改造合同》(502房)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广州君之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飞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广萍、应传斌之间的《委托改造合同》(502房)的仲裁协议无效。

评  案

通谋虚伪表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一般认为,“形式”并非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形式”之下的“目的”。《民法典》首次对通谋虚伪表示进行了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例中,法院查明“为实现本人购买该商品房的目的,本人自愿同意将超过政府备案部分的购房款进行拆分,并以改造费名义进行支付。即该商品房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买卖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以及《改造装修合同》约定的本人应付费用的总额”,双方就“改造”本身欠缺真实意思表示,并指出“依据《承诺书》等证据足以说明,《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502房)、《委托改造合同》(502房)共同指向的是同一商品买卖合同关系”。在(2020)闽民申4775号民事裁定书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更为详尽,认为“陈春土、朱吓玉与森泽园林公司签订《委托改造协议》《委托改造分期付款补充协议》属于通谋虚伪行为”,“《委托改造协议》《委托改造分期付款补充协议》所支付的款项系《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价款的组成部分,故应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为依据主张权利”。

本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即使《委托改造合同》(502房)无效,但并不影响该合同所载仲裁条款的效力。这也就意味着同一交易,同时约定了诉讼和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按照《仲裁法解释》第七条有关“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仲裁条款无效。本案例法院指出,“鉴于《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502房)、《委托改造合同》(502房)分别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及仲裁,应视为或裁或诉条款,故《委托改造合同》(502房)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与“或裁或诉”条款相近,实践中还存在“先裁后诉”约定的情形。在2021年第11期公报案例“BY.O诉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该约定中‘首先通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解决’,对于仲裁方式和诉讼方式之间明确了仲裁优先,对仲裁机构的选择具体、明确、唯一,并不具有‘或裁或审’的选择的特点,故本院对该仲裁条款的约定予以认定。对于双方当事人进一步约定‘若双方对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结果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于甲方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商业法庭以诉讼方式解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规定,违反了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应认定该约定为无效”。《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94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争议发生后‘先仲裁、后诉讼’的,不属于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先仲裁、后诉讼’关于诉讼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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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13416318024,微信同号),中共党员,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