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光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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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王x涛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曹光垒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2日|分类:综合咨询 |7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诉讼。该六个月的诉讼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延长的规定。该期限的起算点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本案所涉调解书于2012年12月12日达成,2013年4月18日封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他案件时,庭审笔录显示肖X自述知道(2012)封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调解书侵害其权益,并表示将向法院请求启动再审程序。但直到2013年11月8日肖X才起诉至法院,已超过了六个月的期间。封丘县人民法院无权也没有对肖X的撤销之诉诉讼期限予以延长,2013年10月29日封丘县人民法院的调查笔录明确显示审判人员询问肖X是否行使撤销权,肖X称要提出后,审判人员要求其十日内提供撤销权的相关书面材料,而非通知肖怀x十日内行使撤销权,故判决认定封丘县人民法院通知肖x十日内行使撤销权这事实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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