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光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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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洪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曹光垒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2日|分类:综合咨询 |6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营运车辆办理营运证,是行政机关对营运车辆进行管理的行政行为,与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办理营运证不会增加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本案中,x保焦作分公司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属格式合同,该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具备营运证则保险人免赔的条款,显然属于免除其责任并加重投保人责任,因此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故x保焦作分公司关于该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赔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案中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洪X、孔X二人死亡。孔X在另案中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居住于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近亲属应获赔的损失,故本案中洪苑猛的近亲属主张按照相同标准计算应获赔的经济损失亦应予以支持。x保焦作分公司关于洪某三人应获赔的损失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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