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光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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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谢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曹光垒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2日|分类:综合咨询 |5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上诉人称程x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取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投保单未注明免责的条款,李二波也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签字,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提供了免责条款并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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