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产权式酒店委托经营合同纠纷:疫情租金减免、情势变更与违约金调整典型案例

发布者:湖南青芒律师事务所2026年05月20日 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青芒所律师代理方:业主方(甲)
判决结果:胜诉

一、案情概述

甲(业主)与 A 公司(酒店管理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甲将房屋交由 A 公司经营酒店,A 公司按固定标准支付租金收益。合同履行期间,A 公司长期拖欠租金,甲起诉主张欠付租金、违约金及维权费用。A 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为疫情、市场下行、政策变化导致经营严重亏损,构成情势变更;同时主张其已与多数业主达成降租协议,应对全体业主生效。一审酌情减免两个月疫情租金、调低违约金,驳回解除合同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法院核心观点

1. 不构成情势变更,合同不予解除

租金波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A 公司系专业酒店运营主体,对市场变化应有合理预见。疫情、经济下行、行业政策调整均不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A 公司仍正常经营,无证据显示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要件,解除合同请求不予支持。

2. 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降租协议不及于未签约业主

A 公司与其他业主签订的租金减免、下调协议,仅约束签约双方。甲并非协议主体,不受其约束,双方租金标准仍按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执行。一审酌情减免两个月疫情租金,利益平衡合理,二审予以维持。

3. 违约金过高依法调整,以资金占用损失为基准

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三违约金(年化 10.95%),明显超出甲的实际资金占用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法院有权调低违约金。一审酌定后续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符合公平原则。

三、实务启示

1.情势变更认定严格:经营亏损、行业下行多属商业风险,难以构成情势变更;解除合同难度大。

2.合同相对性不可突破:多数业主达成的降租协议,不能强制约束未同意业主。
3.疫情非必然减免租金:减免需结合实际损失、因果关系,由法院酌情裁量。

4.违约金不宜过高:约定过高易被司法调低,建议参考资金占用损失合理设定。



  • 湖南青芒律师事务所
  • 13786106794
  • 3143000********3P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2102-2103室
华律入驻年份 1
  • 1年 入驻华律
  • 0次 用户采纳
  • 0次 用户点赞
  • 187分(优于58.24%的律所) 平台积分
  • 3小时内 响应时间
  • 0篇(优于82.52%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