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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与徐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可|时间:2020年07月24日|2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9565.96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3日,原告驾驶鄂X×××××号两轮摩托车自A村B村村部行驶,被告驾驶鄂X×××××三轮摩托车自B村XX垸B村部方向行驶。18时许,原、被告相遇。由于被告左转弯时未减速车速过快将原告撞翻致路某受伤,后被送往XX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检查,原告头部四处骨折、三处积液积气、头皮血肿。住院23天后伤情基本稳定,又于2018年12月、2019年1月、2月、3月6次前往XX医院就诊,共产生医药费16217.96元(不含被告垫付部分)及其他费用。本次交通事故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查认定(第2XXXXXX3号):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5月,原告向XX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鉴定意见为:损伤程度八级、后续治疗费5000元、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因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X辩称,一、交通事故属实,事故发生后我垫付25500元,要求返还,另500元是看病人的费用放弃。二、我的车辆保险过期了没有投保。三、垫付交通费2万元左右。四、对原告的伤情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证据四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3日,被告X驾驶鄂X×××××号三轮摩托车自B村XX垸B村部方向行驶,18时许,行驶至XX垸路口路段左转弯过程中,与自A村B村部方向行驶的原告X驾驶的鄂X×××××号两轮摩托车相碰撞,致使原告X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原告X伤后被送到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共计用去医疗费用13607.07元(含门诊费)。此次交通事故,经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XXXXXX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驾驶机动车转弯未注意安全,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X未佩戴安全头盔,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被告X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发生后,双方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X的伤情后经XX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八级、后续治疗费5000元或据实支付、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用去鉴定费2280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X为原告X垫付了医疗费用共计20500元。
被告X驾驶的鄂X×××××号三轮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本院认为,一、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X驾驶机动车转弯未注意安全,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X未佩戴安全头盔,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经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公安交警部门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告X经本院核定的合法损失,首先由被告X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被告X驾驶的鄂X×××××号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依据法律规定,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X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依据双方上述过错程度进行分摊,由原告X自行承担损失的30%,被告X承担该损失70%。关于原告X诉请营养费,虽无医疗机构医嘱,但被告X自愿赔偿该款,故本院予以支持。
二、原告X受伤的损失,本院核定如下:
1、医疗费:13607.07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23天×50元);
3、护理费:6000元【100元×60天(鉴定)】;
4、残疾赔偿金:89868元(14978元×20年×30%);
5、交通费:1000元(本院酌定);
6、误工费:14463.34元【(34280元÷365天)×154天(定残前一天)】;
7、营养费:2700元(双方无异议);
8、后续治疗费:50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10、鉴定费:2280元。
以上各项损失合计145068.41元。
三、原告X上述的总损失145068.41元,由被告X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
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000元。超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伤残赔偿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依据双方上述过错进行分摊,由原告X自行承担损失的30%,即7520.52元;被告X承担该损失70%,即17547.89元。
综上,被告X赔偿原告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的各项损失共计金额137547.89元,但要扣除被告X垫付的费用2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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