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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锅容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刘连花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路烽豪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2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合同书证实周会超系原告郑州锅容压力公司职工。根据周会超的居住地和工作单位的位置,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并没有偏离上下班的合理路线,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及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能够确定周会超当天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郑公交认字[2016]第001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会超负该事故次要责任。综上,被告郑州市人社局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17】0330012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被告郑州市政府作出的郑政(行复决)(2017)10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郑州锅容压力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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