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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评析杭州保姆纵火案:为什么以涉嫌放火罪对莫某晶予以逮捕?

2017年07月30日 | 发布者:李燃 | 点击:136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案件回放:来自广东的莫某晶来到杭州雇主林生斌家中当保姆。主人以优厚的条件雇佣莫某晶,每月工资7500元。并且善待莫某晶,借款10万元给莫,对其在老家的孩子赠送品牌服装,每天下午允许休息,将家中豪车供其代步等。按理说:

  案件回放:来自广东的莫某晶来到杭州雇主林生斌家中当保姆。主人以优厚的条件雇佣莫某晶,每月工资7500元。并且善待莫某晶,借款10万元给莫,对其在老家的孩子赠送品牌服装,每天下午允许休息,将家中豪车供其代步等。按理说:主人对保姆没有存在歧视,平等尊重对待。而就是林太太口中所称的:非常满意的保姆,却在暗中盗窃了主人家价值几十万元的玉镯。而结局更是变本加厉,残酷异常。2017年6月22日,莫某晶一把大火,将林生斌家庭带入深渊。也把自己送上了不归路。莫某晶把小学生读本中农夫与蛇的故事,淋漓尽致地演示出来。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6月28日受理杭州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莫焕晶的案件材料后,经依法审查认为,莫焕晶的行为,已涉嫌放火罪、盗窃罪,符合逮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于7月1日依法对莫焕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轰动中国的杭州保姆纵火案,已进入司法程序。有许多网友非常不理解。莫某晶明明是放火致死4个人,为何报请逮捕是放火罪?为何不是故意杀人罪?

  李燃律师认为确定本案是放火还是杀人须要对放火罪与故意杀人进行评析。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也可以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实施。那么如何来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呢?这两个罪的重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放火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不是特定个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且,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则是特定个人的生命权利。因此,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特定的人,且不足以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相反,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害特定的人,但同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以放火罪论处。

  放火罪与以放火为手段的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起来有时比较困难,主要是因为这种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也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可能也造成了人员的伤亡以及房屋、财物的焚毁。应当明确,放火罪与此种故意杀人罪尽管在犯罪手段上相同,但其行为危害的对象及后果是有明显区别的:

  1.放火行为危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工厂、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牧场、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物,而故意杀人行为危害的一般是特定的人。

  2.放火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包括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而故意杀人行为的危害后果在既遂的情况下一般是剥夺了特定人的生命,可能还会造成特定的房屋、财物的毁损。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放火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来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如果采用放火的手段杀害特定人,并可能焚烧了被害人的房屋、财物,但不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或者不可能造成不特定范围内的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则不构成放火罪,而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危及了公共安全,则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本案中,莫某晶在高档小区放火行为,可能是杀人也可能是毁灭证据或者是其它动机。但是放火行为容易造成该小区大范围着火,极大地危害了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安全。

  安徽池州李燃律师认为,司法机关将莫某晶的行为评价为涉嫌放火罪并予以逮捕是正确的。本案中,莫某晶涉嫌两个罪:放火罪、盗窃罪。如果不出现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莫某晶将以放火罪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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