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张某(男方)与丽丽(女方)于2019年初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决定共同步入婚姻殿堂。2019年5月,双方为结婚做准备,共同看中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尽管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仅登记了张某的名字,但实际上是张某独自出资支付了首付款及后续的全部贷款。
· 2019年10月,张某与丽丽登记结婚。但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逐渐导致感情破裂。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张某于2023年初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
2.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察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购房合同、产权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法院认为,尽管房产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但丽丽能够证明自己在购房过程中有共同出资的意愿,且双方均明确表示为结婚共同居住而购置该房产。因此,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本案中,由于双方未能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双方的实际贡献程度,酌情作出了分割判决。
考虑到张某为房产的主要出资人,且贷款均由其个人承担,法院在分割时给予了张某相对较多的份额。同时,考虑到丽丽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及可能的生活困难,法院也适当保障了丽丽的权益。最终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但张某需向丽丽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3.案例警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购房等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行为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