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经过:
2021年3月6日,赵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104万余元,购买了儋州市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
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应在2022年10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赵某。如果逾期交房超过90天,赵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部购房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2022年10月15日,交房日期将近,置业公司向赵某发出通知,告知她房屋交付的时间推迟至2022年12月30日。然而,到了2022年12月30日,置业公司仍未能交付房屋。面对开发商的屡次违约,赵某于2023年4月6日向置业公司发出《逾期交房解除购房合同通知书》,明确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置业公司退还全部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由于双方未能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赵某遂将该置业公司告上法庭。
2.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置业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自2023年4月6日起解除,并要求该置业公司退还赵某购房款104万余元,同时支付违约金10万余元。
二审判决: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置业公司在2022年12月19日向赵某发出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但在2023年5月15日之前,该置业公司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告知书》。在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通知赵某办理收房手续并不具备法律上的交付效力。此外,涉案房屋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最终,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案例启示: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当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时,购房者应积极采取行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购房者应妥善保管好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开发商发出的交房通知和房屋交接单等凭证,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