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卉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1311******

  • 执业机构: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员工下班后摘柚子摔亡,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者:李奕卉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79人看过


一、案件经过

喻某生前在平江县某学校食堂工作多年,退休后再次被该学校雇佣。其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其中周一到周四负责早餐、中餐和晚餐,周五只做早餐和中餐,并在中餐结束后即可下班。2023年的一个周五,喻某在学校食堂完成中餐工作后下班回家。随后,喻某带上袋子和工具去自家老屋旁摘柚子。当天下午6点左右,喻某被村民发现倒在自家老屋后排水沟边的台阶上,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二、争议焦点

喻某的近亲属认为,喻某长期受雇于学校,事故发生时与学校存在雇佣关系,且喻某摘柚子的行为是为了给学校冰箱祛异味,属于在工作时间内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因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则抗辩称,喻某摘柚子时并非工作时间,且学校并未安排其摘柚子为冰箱祛异味,喻某的意外死亡与学校无关。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关键在于判断喻某是否因提供劳务受伤死亡,以及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调查确认,事故发生地非工作地点,时间也不在工作时间内,且喻某摘柚子的行为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是为了给学校冰箱祛异味。因此,喻某摘柚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从事劳务活动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喻某近亲属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四、案例启示

1、明确工作时间与地点: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明确工作时间和地点是判断责任归属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喻某摘柚子时并非工作时间,且地点非工作地点,因此难以认定其行为与提供劳务有关。

2、证据的重要性:在诉讼中,证据是支持主张的关键。喻某近亲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喻某摘柚子是为了给学校冰箱祛异味,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该行为与提供劳务有关。

3、法律适用与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由于无法认定喻某是因提供劳务受伤死亡,因此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工作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同时,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对于支持主张至关重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