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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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发布者:李奕卉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440人看过


1.案件背景

· 原告:某某

· 被告:某某(债务人)、某某(某某之妻)、翟某某汤某某儿媳

· 纠纷原因:民间借贷纠纷

2.案件经过

前因: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梅某某、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梅某某、汤谋谟应支付欠款及利息

发现恶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原告某某发现被告某某与其妻某某、儿媳翟某某恶意串通,在判决生效将位于某某路的不动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翟某某,以逃避债务。

提起诉讼:因此,徐某某香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不动产转让行为,并将该不动产恢复登记至某某某某名下。

审理与判决

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对无争议的事实进行了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认定被告某某、某某将不动产低价转让给翟某某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某某的利益。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某、某某将某市某路不动产转让给翟某某的行为,并将该不动产变更登记至某某、某某名下。

3.案例分析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本案中,某某对某某汤某某享有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某某、某某将不动产低价转让给翟某某的行为。三、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该低价转让行为导致某某的债权难以实现。四、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某某、汤某某与翟某某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进行财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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