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其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防止企业恶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需要考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若是因为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等原因,则公司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9日,小帅于与大河公司的小虎添加微信建立联系。2019年6月2日,小帅到大河公司的船上担任二副工作。大河公司未与小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9年12月11日,小帅因与公司员工发生纠纷,遂于2019年12月11日通知小虎2020年1月11日就下船,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小帅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下船。一直到2020年6月4日,小帅离开船上。
小帅离开船上后即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5000元、加班工资106137.8元、年休假工资9500元以及赔偿金28500元。大河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故向法院申请仲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大河与小帅在2019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5374元、年休假工资9500元;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观点:
1、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应当采取综合认定的方法,即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2、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期限,最长为11个月。
3、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船员工资构成是否涵盖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期间的工作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当事人有约定并主张依据约定确定双方加班工资的,应予支持。
船员的工作性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船工作期间无法离船,且船舶在航次运行期间,存在靠港停泊或港外锚泊的情形,亦符合常理,而靠港停泊或港外锚泊期间的轮班与船舶航行过程中的工作强度存在明显差别,因此,船员在船期间的加班时长难以确认系客观事实,故船员发放的工资标准中除了基本工资之外,包含一定比例的加班工资,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