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何某因需要资金多次向王某、李某借款,截至2020年5月31日,王某、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何某共转账63000元。6月1日,何某向王某、李某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向王某借款陆万叁仟元整,并承诺每月还款3千元,到期未还借款人负法律责任。8月,王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偿还借款,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王某、李某到期借款17000元,案件生效后,何某未按法律规定支付款项,王某、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何某履行完毕。余款46000元,因何某未支付,王某、李某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判决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李某借款46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本金46000元基数,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
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合意,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若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