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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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洪*荣、王*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1日 4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荣、王*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潘欢经济损失29291元;

二、驳回原告潘*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原告潘*负担303元,被告洪*荣、王*进负担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保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郭雅洁


黄晓然律师,执业于菏泽市最大的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相关工作近10年,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