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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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堂、李*印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晓然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1日 2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郑*堂主张李*印搭建棚舍和垫高胡同的行为影响其行使物权,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涉案胡同系集体所有,亦非郑*堂出行的必经道路,一审法院根据现场勘验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李*印搭建的棚舍并不影响郑*堂的采光和修建院落,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未失公允,应予确认。郑*堂主张李*印垫高胡同造成其院内积水,及雨点落在棚舍产生的噪音影响其休息,李*印对此予以否认,郑*堂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至于李*印是否在公共道路上违法搭建建筑物及如何处理,并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可另寻途径主张其权利。

综上所述,郑*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郑*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路凤娟

审判员  侯圣春

审判员  李 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邓 凯


黄晓然律师,执业于菏泽市最大的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相关工作近10年,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9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