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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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如何维权?

发布者:刘慧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39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哪些救济途径了?很多员工想到的是:要赔偿金。但是如果员工上班年限短的话,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更为合适。毕竟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工资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本案是一起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得以支持后,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6年7月1日进入中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杨某从事项目经理岗位工作,每月工资标准2190元,另有绩效工资(奖金)。2017年1月19日中某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管线中心自2016年7月1日至今运营情况不善,您在2016年度年终考评不合格。现经公司商议决定不再设立管线中心项目经理一职,你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杨某实际工作至2017年1月19日。2017年3月8日杨某申请仲裁,要求中某公司:1、自2017年2月17日起恢复劳动关系;2、支付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2月17日期间工资19471元;3、按照每月11000元的标准支付2017年2月17日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2017年5月5日,仲裁委员会裁决中某公司应自2017年1月20日起与杨某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杨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9日期间工资6745元、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5月5日期间工资40080元。

中某公司不服,认为杨某主管的项目至2016年12月期间,存在“现场维护不力、故障管控不力、故障修复超时”等管理混乱现象;之后杨某年终考核不合格。杨某不能体现岗位价值,中某公司遂对该项目组织架构进行变更,不再设立管线中心项目经理一职。故中某公司提前三十天向杨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某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故起诉至法院

公司诉求:

1、请求判令中某公司无须自2017年1月20日起与杨某恢复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中某公司无须支付杨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9日期间工资人民币6745元,同意支付6170元;3、请求判令中某公司无须支付杨某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5月5日期间工资40080元;4、本案诉讼费由杨某承担。

杨某答辩:

中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解除程序不合法。中某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中某公司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杨某2016年年终考评不合格,公司不再设立管线中心项目经理一职,中某公司应就其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也未举证证明考核的依据以及方式,且中某公司所称公司不再设立管线中心项目经理一职,系中某公司公司单方行为,并非客观因素导致,另中某公司也没有与杨某就调岗事宜进行协商,直接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中某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杨某对该考核结果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考核结果并无杨某签名确认,中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考核的依据以及方式,中某公司称不再设立管线中心项目经理一职,应与杨某就变更岗位事宜进行协商,故杨某要求中某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对于杨某每月税前工资为11000元的事实无异议,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企业原决定,并且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判决结果:

一、中某公司应自2017年1月20日起与杨某恢复劳动关系;二、中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仲裁诉讼期间工资人民币**元。

 

律师说法

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间较短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显然不利于劳动者,此时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对单位而言,解除劳动关系则需慎重,要有法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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