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上海A公司诉张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者:刘慧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7日|分类:侵权 |6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涉案事件报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本案事件涉嫌经济犯罪,是否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告:上海A公司

  被告:张三

  被告:李四。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慧律师,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案情:

  原告上海A公司与被告张三、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A公司起诉称:2014年12月5日,犯罪嫌疑人(真实姓名不详)冒充原告A公司总裁罗伯特(Robert Bianco)先生,向原告公司财务总监发来电子邮件。在电子邮件中,犯罪嫌疑人以罗伯特先生名义佯称:原告将秘密进行一项收购计划,要求财务总监配合其所聘请的英国律师斯蒂芬(Stephen Wilkinson)先生进行汇款。2014年12月12日,原告按照史蒂芬先生的指令,通过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向阮某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某账户汇入374.5万元。2014年12月15日,财务总监代表原告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诈骗正式立案,办案单位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陆家嘴分区指挥部侦查办案队。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均在境外,身份暂时无法确认。2014年11月,在被告张三的指使下,被告李四借用其阮某身份证件开立农行账户后,又依指令将370.8万元划给案外人名下。公安机关建议原告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向犯罪嫌疑人出借银行账户的被告张三、李四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张三、李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58572元;二、被告李四返还原告37000元。

  经查:2014年12月15日,原告A公司的财务总监已就其诉称的事实涉嫌诈骗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该局已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已就诉称的涉案事件报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本案事件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公司的起诉。

  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