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18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艳辉,上海汉世律师事岸所律帅。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13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6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李某停放于此的白色某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27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具有坦白及赃物被追缴发还被害人的人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罗某对指拉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深关指深区人罗现些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枝告人罗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罗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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