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与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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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如何处理

作者:黄与矩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8次举报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如何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如下:

(1)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

(2)施工完毕但验收不合格的经修复验收合格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

(3)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如何审查

1、对发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如,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2)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该项内容是发包方的义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就如实载明。

2、对承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资质、资格情况:承包方是否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避免合同无效;

(2)施工能力:与资质也存在相关性,主要审查承包方是否超越资质签订合同,否则合同可能无效。另外承包方施工能力也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够如期交付;

(3)社会信誉:主要考察企业的诚信和信誉;

(4)财务情况:关系到合同履行的效率,直接影响到发包方后期对业主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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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本科学历,于2002年开始接触案件,于2013年获得法律执业资格,对婚姻家庭民商经济侵权案件有一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