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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X公司与被上诉人A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仕强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XX公司与被上诉人A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4民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A,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B,
上诉人A与上诉人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6)晋048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规定,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应属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判令XX公司为武XX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6)XX048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与上诉人XX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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