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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申请宣告失踪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仕强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申请宣告失踪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1381民特10号 申请人A, 申请人A, 委托代理人A,阆中市水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A, 上列申请人A、B申请宣告C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特别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A、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A、B诉称,被申请宣告失踪人A于2001年4月5日与二申请之子B在阆中市XX政府登记结婚,于2001年11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A,于2005年8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A,2005年9月17日A在广东省东莞市XX务工时被人杀害,被申请宣告失踪人A于2006年1月10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现被申请宣告失踪人A已失踪长达10年之久,现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A失踪,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A于2001年4月5日与二申请人之子B在阆中市XX政府登记结婚,于2001年11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A,于2005年8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A,2005年9月A在广东省东莞市XX务工时被杀害死亡,2006年1月10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A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二申请人于2016年3月29日诉至本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A失踪,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被申请宣告失踪人A仍下落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证明、证人证言、村委会、乡政府及派出所证明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为据,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A2006年1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十年,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A失踪于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A失踪,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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