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一笔“消失”的缴费记录,引来17万追缴通知
山西某某环件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是一家长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制造企业。2020年1月某日,职工关某某在车间作业时摔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经被告某县社会保险中心(下称“社保中心”)核定,先后向关某某发放了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70,732.56元,款项均已到位。
然而,到了2026年4月某日,社保中心突然向甲公司发出《社会保险待遇核查追缴通知书》,理由是:系统显示关某某2020年1月(工伤发生当月)无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因此“不应享受待遇”,要求企业“原渠道退回”全部已发款项。
甲公司则坚称:2020年1月的保费早已足额缴纳,是社保中心系统录入、政策标识错误所致,且当时国家正实施中小微企业社保费减免政策,1月份本就可退费或冲抵,并非企业欠费。
二、办案过程:律师精准锁定三大“致命漏洞”
接到追缴通知后,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郭建文律师代理甲公司,于2026年5月某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办案核心策略围绕以下三点展开:
用证据“说话”——缴费票据击破系统孤证
郭律师向法庭提交了2020年5月某日缴纳2020年1-6月工伤保险费45696元的银行回单、社保征收专用票据、参保人员登记表,证明甲公司已按社保中心核定金额一次性足额缴费。同时指出:系统显示全公司128名职工2020年1月均无记录,明显是社保中心数据维护失误,而非企业选择性断缴。
程序违法——六年未催缴,突袭追缴不合规
郭律师强调,社保中心从未在六年内发出任何催缴通知,也未在作出追缴决定前听取企业陈述申辩、进行书面告知或复核,直接违反《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程序。
信赖保护——已发放待遇不得随意推翻
律师指出,社保中心已履行核定、发放程序,企业及职工对该行政行为的效力产生合理信赖。现仅凭内部系统记录即推翻原有决定,违背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庭审中,社保中心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除系统截图外的任何原始稽核台账、催缴记录或征缴日志。
三、判决结果:法院全额撤销追缴通知,社保中心败诉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6年作出一审判决:
撤销被告某县社会保险中心于2026年4月某日作出的《社会保险待遇核查追缴通知书》;
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职工享受待遇、判令不予追缴”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撤销通知已实现该目的);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定理由包括:
事实证据不足:被告仅凭系统截图,无法推翻原告的缴费票据及历年统一缴费模式,属主要证据不足;
程序违法:未履行调查核实、事先告知、听取申辩等法定稽核程序;
违反信赖保护:已生效的待遇支付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四、点评分析:行政系统“内错”不能由企业和职工买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社保经办机构系统差错引发的行政给付争议,具有三点普遍警示意义:
行政机关对内部数据错误负举证责任
不能仅以系统记录为唯一依据,而应结合缴费票据、银行回单、历史缴费习惯等综合认定。被告怠于举证,承担败诉后果。
程序正义是行政行为生命线
即使要追缴待遇,也必须经过稽核立案、告知、陈述申辩、复核等正当程序,“突袭式追缴”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信赖保护原则是企业的“护身符”
行政机关已作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如发放待遇),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企业可依法抵抗“翻旧账”式的行政反复。
郭建文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不仅在于用扎实证据还原事实,更在于巧妙运用行政法原则,将一场“系统误伤”转化为对行政程序正义的司法审查,最终帮企业免除了17万余元的不当追偿义务。
对于广大参保企业而言,本案提醒:按时缴费、妥善保管原始凭证,同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应对行政错误,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双重保障。对于行政机关,则再次敲响“数据治理精细化、执法程序规范化”的警钟。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郭建文律师
